职工缴费工资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
当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 2004年度为780元),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基数;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 2004年度为3900元)的部分,不作为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