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津贴是对因工致残,而退出工作岗位的工伤职工,工资收入损失的合理补偿。那么,受了工伤都能领伤残津贴吗?伤残津贴发放的标准有哪些?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可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有两类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包含伤残津贴在内的相关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伤残等级不同津贴支付主体不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规定:伤残津贴一级至四级伤残工伤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难以安排工作的五级至六级伤残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支付。
情况不同标准不同!伤残情况越重津贴标准越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华的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不是一成不变!会根据情况适时调整!《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