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是通过对一个人从事体力工作的能力的 鉴定 ,确定其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 和工伤鉴定没有区别。
工伤鉴定就是劳动能力鉴定,两者没有区别。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的丧失可分为:
(1)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这种人虽然因伤、病导致身体衰弱、器官功能障碍或肢体残废,但仍能从事一些轻微或力所能及的工作。
(2)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这种人因伤、病已经不能从事任何强度的工作,甚至连日常生活都需要他人照顾。 对劳动能力的鉴定是一项复杂而困难的工作,它涉及医学,伦理学等有关的知识,并依照国家的有关政策性规定,是在明确的鉴定标准的基础上,综合分析被鉴定人的病情后做出的。
劳动能力鉴定和伤残鉴定不一样。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时间是伤者病情相对稳定后,可以提出申请;伤残鉴定申请时间是医疗终结后。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