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工伤是由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认定的,不是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说了算的,如果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鉴定或工伤职工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鉴定结论不服,有何救济途径?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鉴定或工伤职工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
一是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二是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