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不一定算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哪些情形应认定为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交通事故工伤如何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包括四层含义:
(1)“上下班途中”,既包括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的上下班途中;
(2)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
(3)此种事故发生的区域范围,既包括公路、城市街道、也包括胡同(里巷)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4)事实依据是职工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