午休时受伤,算工伤吗?(工伤认定标准说明)

12333社保查询网 www.12233si.com 2018-11-01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亦称公伤、因工负伤,职工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负伤;那么在午休时受伤,算不算工伤?工伤认定法律依据是什么?工伤认定标准说明有哪些?下面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例吧。

工伤认定法律依据

午休时受伤,算工伤吗?午休时受伤是可以算工伤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标准说明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3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符合本上述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午休时受伤,算工伤吧?

案例:午休结束后去加班被撞

在一家汽车修理技术公司厂区内,职工张先生和陈先生午餐后从职工餐厅走出来,来到烤漆房。
张先生:累了一上午,中午还要加班,先在这歇会儿。
陈先生:好,休息一下。

于是两人靠在烤漆窗户边休息。过了一会,张先生伸懒腰打了个哈欠,看表提醒陈先生。

张先生:时间差不多了,任务很紧急,去加班吧。
说完,张先生起身拿起工具箱走向门口,陈先生也紧跟其后。这时,同事曹先生开着车突然从烤漆房门口冲了过来,一下子撞倒了张先生。张先生被撞并反弹在烤漆房玻璃上受伤。

【处理:被认定为工伤】

在当地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保险处,工伤保险处的相关部门负责人是这样处理并解释这起事故的。该负责人介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进行了调查。张先生受伤发生在加班修车之前,受伤时正准备前往机修车间加班,张先生受到伤害时,正在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们已经做出了认定工伤的决定。

相关问题解答

一、工伤认定申请如何办理?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搜索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二、工伤工资怎么计算的?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等医疗终结(出院后)在申请工伤鉴定,有了伤残等级再按照伤残等级,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向该公司要求索赔。

三、工伤赔偿该由谁支付?
【答】工伤赔偿中的赔偿款是由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给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给付。《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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