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常住地为武汉城区,法院判决雇主按城市居民标准赔偿
农民工来汉打工受伤,法院判雇主赔偿,雇主却要求按农村居民标准赔偿。昨悉,二审法院认定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来汉打工的朱师傅近日获得7万余元赔偿。
从一楼采光井坠落到地下室
去年初,江岸区某医院建设病房大楼,工程交由江苏省某建设集团(下称集团)承包,该集团武汉分公司负责具体施工。56岁的朱师傅受包工头刘某和江某雇用,负责做清理钢管和扣件工作。
同年2月14日,朱师傅施工时,不慎从一楼采光井高空坠落到地下室,造成右耻骨上下支骨折。经鉴定为9级伤残,共花费了5万余元医疗费,由江某垫付。
事发后,朱师傅向施工方索赔遭拒,遂将刘某、江某和集团及其武汉分公司告上法庭。一审法院查明,刘某、江某雇用朱师傅,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作为工程的发包人,集团和分公司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刘某和江某赔付朱师傅10.3万余元,集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审判决雇主承担七成责任
判决生效后,刘某不服提出上诉。他认为,朱师傅是外来务工人员,且为农村户籍,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赔偿(赔偿金额约为按城市居民标准赔偿的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