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2年8月,小李应聘到当地一家服装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公司不为小李缴纳社会保险费。工作一年后,小李在人社部门举办的法制宣传活动中认识到社会保险对职工的重要作用,了解到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单位的法定义务。随后小李多次找公司要求参加社会保险并补缴之前的缴费,然而公司却一再拒绝。于是,小李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补缴社保。公司则认为,双方劳动合同已约定不为小李缴纳社保,因此不愿补缴。无奈之下小李向当地劳动人事仲裁委提起仲裁。经仲裁庭调解,公司为小李补缴了社保。
【解析】《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可见,为劳动者及时足额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该服装公司与小李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不缴纳社保,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该约定免除了服装公司自身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小李的权利,属无效条款。因此,公司应为小李缴纳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