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2013至2014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长政办函〔2013〕245号)及《长沙市失业保险办法》有关规定,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我市城区失业人员的月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012元,三县(市)失业人员的月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916元。这是自2003年以来,我市第11次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
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对于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促就业、预防失业的功能,促进长沙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计算: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但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为4个月;以后每增加1年缴费年限,增发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
另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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