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即可缴纳养老保险!这是天津市日前通过的《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中的重要内容。该意见调整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初始参保年龄,2013年开始由现在的18周岁调整为16周岁。这意味着,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不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天津城乡非从业居民,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这一提前缴纳养老保险的行为,被质疑是变相的“延迟退休”。
其实,将该制度调整解读为“延迟退休”,是一种误读。因为“延迟退休”是带有强制的义务性规定,即居民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就无法领取退休金。而养老保险缴费提前到16岁是自愿的权利性规定。
此外,城乡非从业居民一般指的是没有加入到具体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这些人员可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参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且,我国劳动法并没有限制16周岁至18周岁年龄段的公民不能参与劳动,反而对之有着“特殊劳动保护”。民法通则也规定,如果这个年龄段群体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说,在法律上,16周岁至18周岁的人可以成为劳动者,同时,当其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后,就不但能享受到成年居民的待遇和权利,还应当享受到特别的照顾。
因此,天津市这次出台的“养老新政”,对于他们来说,多了一层权利,多了一种选择,无疑是利好的消息。
然而,我们也要认识到,基本养老金发放金额和保险缴纳年限相关,发放起始时间和法定退休年龄相关。如果这些居民选择了提前缴纳养老保险,将来每月的养老金就应当增多。可是,他们提前工作了两年,并多缴纳了两年的保险,而法定退休年龄却还是没有改变。那么就意味着,对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起始时间来说,他们提前工作的两年是白工作了。这显然有失公平。
因此,要让这些居民真正获利,基本养老金制度还需要作出进一步的政策修改。一是对于提前劳动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人群,其法定退休年龄可相应提前。二是要在缴纳年限的优惠政策上进行调整,让这一人群多缴纳的两年保险“物有所值”。否则,政府赋予了居民一项权利,而居民算来算去,却不值当,甚至还得亏本,那这项权利就徒具观赏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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