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峻应聘到某合资企业工作后,一直要求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可该企业却以试用为名予以拒绝。一年后,高峻再次提出上述要求,仍然未果。于是,他主动提出辞职,并要求企业支付加班工资、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赔偿金、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和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等,再次遭拒。
无奈,高峻来到门头沟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询问,企业做法是否合法?
了解情况后,调解员指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据此可知,本案中,企业应当支付高峻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另外,《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高峻系作为员工一方主动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因此,企业不必支付50%额外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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